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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5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乡**村**组,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田某某(已起诉)到沿河县城民族风情人事劳动局旁边建筑工地,杜某某在工地大门口望风,田某某进入工棚内将被害人陈某某的VIVO手机、OPPO手机和880元人民币盗走,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共87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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