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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31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11月26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唐某某家玩耍。15时许陈某某将自己的VIVONEX旗舰版黑色手机放在房内充电。杜某某见状拿起手机让陈某某解锁让其耍游戏。在此期间杜某某趁陈某某熟睡之际将该手机盗走。20时许杜某某使用陈某某微信骗取陈某某微信好友向其转款500元。8月8日杜某某将该手机销赃后获款1200元。经南充市嘉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14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愿意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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