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榆次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榆次区迎宾东街锦绣园即被害人眭某某的新家中做地砖美缝工作。当晚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将被害人眭某某放在新家客厅凳子上的深蓝色手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3210元,后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将手包藏于榆次区使赵村宏盛石材厂房内的柜子后面,现赃物已被城区分局民警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