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区**家属院**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景泰县一条山镇其同学尚某某(魏某某之子)家居住时,看到魏某某卧室床板下存放有古钱币,遂准备盗窃古钱币。2017年5月份的一天,杜某某趁尚某某家无人之际准备盗取古钱币时,在揭开床板后发现古钱币旁放有两个首饰盒,内装有一条金项链、一个金吊坠、一对金耳环,杜某某遂将三样金首饰盗走。事后杜某某将盗得的金首饰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景泰县商业大厦一金饰柜台处,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日常花销。案发后杜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魏某某1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杜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其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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