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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名权县**乡**庄。被不起诉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同月4日、同月5日,在被害人顾某某经营的苏州市相城区繁花中心商场三楼**游戏厅,多次采用干扰器干扰自助购币器的方式,窃得价值人民币2536元的游戏币共2536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5000元并获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干扰器(系照片);

2.书证:监控截屏、手机截屏、谅解书等;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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