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检二组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罗某某(另案处理)拾到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将该手机微信零钱里的510元以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现金13300元盗走。
破案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杨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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