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检二组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遵义市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罗某某(另案处理)拾到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将该手机微信零钱里的510元以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现金13300元盗走。

破案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杨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