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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等三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楼村**号,无业。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至7月,杜某某与王某甲、李某(均另案处理)预谋在酒店散发招嫖卡片和招募卖淫女卖淫,由王某甲到青岛市城阳区***小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营的复印店联系印制招嫖卡片。王某某明知王某甲等人组织卖淫,仍以1000元价格为王某甲等人印制招嫖卡片50000张。后杜某某、王某帅通过面试吸收姜某玲、韩某蕊参与卖淫,杜某某与王某甲、李某雇佣李某甲(另案处理)到酒店散发招嫖卡片,杜某某联系并安排吴某某(另案处理)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寻找酒店用于组织卖淫嫖娼活动。

经本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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