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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等11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6525,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和程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自2017年二三月份开始,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上家购买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并销售。刘某某使用丈夫程某某的名字通过物流将这些保健品发货到叶县;2019年8月中旬刘某某给微信“缘分天定”(史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三箱性保健品,价值10540元钱,通过宇鑫物流发回叶县。后夫妻二人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在舞阳县、叶县的村医室和小型药店进行销售。2019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家中查获大量有毒有害性保健品。经鉴定,所查扣的“中”、“双效伟哥”、“金枪不倒”、“黄金伟哥”、“虫草鹿鞭王”、“肾宝片”、“硬到底”、“虫草强肾王”、“美国金伟哥”、“速效延时王”、“金伟哥”、“肾白金”、“德国黑倍”(共计13种)均含有西地那非,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中,西地那非为非法添加。根据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家中查获账本销售记录内容显示,自2017年3月2日至2019年8月31日,刘某某已销售共计13709.5元钱。

2018年年初,刘某某与程某某驾驶自家面包车到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营的“伟民药店”推销性保健品。从2018年年初至2019年2月份,杜某某从刘某某处共购进4次“硬的快”、“ 双动力”、“ 硬老头”等性保健品在自己经营的“伟民药店”内销售,每次购进二三十盒,每盒10粒装,每盒购进的价格是5元到8元钱之间,购进性保健品共计824.5元,销售116盒,其中有毒有害食品3盒。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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