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卧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卧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广东“**汇”文化传播公司被公安部定性为传销活动组织,“法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查,2017年杜某某通过朋友注册成为“**汇”会员,从事传销活动。2019年6月14日经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身份证号码:4129231977********)的登录用户名为*******,ID为********,属于普通用户,账户创建时间为2017年3月11日。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19层,其下级网络有6层,122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5次赠与,累计42000元,4次受助,累计168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7个,剩余善种子0个,已支出善心币26个,剩余善心币0个,已支出善金币0个,剩余善金币4680个,管理钱包已支出4100元,管理钱包剩余8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无受害人。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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