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聚众斗殴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3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200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202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监视居住。

法定代理人密某某,系法定代理人杜某某的母亲。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6月10日3时许,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广场地下通道**酒吧门口,因酒后滋事发泄,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曹某甲将路过的张某乙、徐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徐某甲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2020年5月20日2时,王某甲、王某乙、姜某甲、王某丙(另案处理)、朱某甲、杨某甲、张某丙、王某丁在**步行街西门路上,因裴某甲、乔某甲、刘某甲、耿某甲4人在人群中多看了王某甲一眼,王某甲招呼王某乙等十余人对裴某甲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轻伤三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3、2020年5月29日7时许,在临沂市河东区**曲办事处**小区内,因路边狭窄,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另案处理)三人并排行走,小区居民崔某甲在通过时,与张某甲的胳膊发生擦碰,王某甲等人便对崔某甲进行辱骂殴打。之后,为逞强斗狠,张某甲要求崔某甲与其“单挑”,崔某甲被殴打至轻伤一级。

4、2020年7月2日,王某甲与叶某甲(女)因私生活一事发生言语冲突,二人互相指责,互相不服,为逞强斗狠,二人约定在**KTV门口约架,打出个胜负。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甲带领王某乙、姜某甲、朱某甲、郑某甲、侯某甲等十余人在临沂市兰山区**道**路交汇北**KTV门口与叶某甲带领的6人进行聚众斗殴,王某甲利用人数上的优势将叶某甲一方三人殴打至轻微伤。

5、2018年4月17日,临沂**中放学后,徐某乙在河东区**酒店南侧公交站牌等车时,因和王某甲撞了一下肩膀,王某甲随后约架。第二天下午18时许,王某甲在河东区**办事处农村合作社北公交站牌西侧胡同内将徐某乙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徐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是否存在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杜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