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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聚众斗殴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楼**单元**层**室,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日晚,丁某某在湄潭县湄江街道通恒KTV喝酒,与同在KTV的冉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并抓扯,随后冉某某与丁某某相约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温泉酒店附近械斗。丁某某邀约程某某、冯某某、晏某某、殷某某、李某某、严某某等10余人携带刀具、钢管、棒球棍等工具,乘车到湄潭县湄江街道温泉酒店河对面的象山大道路上等候。冉某某安排何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去打架。后刘某某邀约了赵某某,罗某某邀约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聂某某,任某某邀约了赵某某,上述10余人持砍刀、钢管等工具至案发现场,冉某某本人未到场。双方在湄潭县湄江街道温泉酒店对面象山大道附近相遇后,何某某持砍刀与丁某某一方人员互砍,任某某驾驶皮卡车加速冲撞丁某某方人群,被丁某某等人闪开,未造成人员伤亡。之后双方离开现场,未再次发生械斗。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诉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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