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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虚假诉讼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社区**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兰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崔某某因与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没有向杨某某交付30万元租房款的情况下,捏造交付给杨某某30万元租房款的虚假事实,委托律师沈某某将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返还30万元租房款,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李某某出庭作伪证,证实韩某某向杨某某交了30万元租房款,致使杨某某败诉。韩某某、崔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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