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街**排**号。2017年11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天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明知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介绍天津市**材料有限公司给江苏海盛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供应部经理周某某(已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83份,金额合计为:28264751.54元,税款合计为:4805007.46元,价税合计为:33069759元。周某某按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8%支付现金260余万元作为开票费用,所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到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给国家税款造成巨额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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