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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8199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杜**村**庄,现住在河南省新蔡县**镇杜**村**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2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12月份,新蔡**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杜某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与一名叫赵某某(身份不详)的女子预谋后,让赵某某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赵某某先后使用济南**商贸有限公司、济南**贸易有限公司、济南**装饰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名义作为开票方,新蔡**商贸有限公司为受票方,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7张,税票金额为695004.57元,税额为111200.74元,价税合计为806205.31元。杜某某用该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蔡县税务局进行申报抵扣税款111200.74元。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且具有自首、坦白、退赃、愿意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杨凯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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