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现住新疆昌吉市**路**苑**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谎称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被害人贾某某、廖某某的信任,以办一本机动车驾驶证需要6000元钱骗取被害人贾某某、廖某某人民币12000元,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将所骗赃款用于个人花销。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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