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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三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98********,汉族,大学文化,系**在读**,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街**号**栋**单元**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通过网络将一网络游戏账号卖给被害人傅某某,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000元,当日被害人傅某某向其支付定金人民币3,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后进行账号所绑定的手机号的变更。2019年9月22日,双方约定待被害人傅某某支付人民币6,000元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联系游戏客服变更绑定手机号,余款人民币2,000元待手机号完成变更后支付。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收到人民币6,000元后联系客服变更手机号,在审核期内反悔,联系客服取消变更,并将被害人傅某某拉黑。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向被害人傅某某退赔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及某某甲的微信账号、QQ账号、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截屏,证实案发经过与金额。

2.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手机一部。

3.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历次供述及签字捺印确认的微信账号、QQ账号、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截屏,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 被害人傅某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证实其已获得全额退赔并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表示谅解。

5.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到案情况。

6. 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提供的学籍材料,证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随案退回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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