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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诈骗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沂南县人,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兰山区**办事处门口附近借骑李某某的一辆正林牌花色越野摩托车,后拒不归还并将摩托车变卖,损失价值2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是否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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