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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72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小区**幢**室。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明知金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从他人处获得网贷平台借款人员信息,虚构网络借贷事实,冒充“享分期”等网贷平台工作人员身份,采用向网贷借款人催讨虚构借款诈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仍然提供位于宁海县**街道**小区**幢**室的居所及本人的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电话号码、银行卡给金某某、陈某某用于诈骗。其间,金某某等人骗得谢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3720元。

1.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袁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

4.金某某、陈某某及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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