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通化****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至9月25日期间,在通化市东昌区内,谎称被害人于某某得了“邪病”,其能够治好。在于某某家中,采用撒铜钱、撒黄豆、用柳树枝条抽打于某某等方式为于某某治病,造成于某某头部、后背多处淤青,其后向于某某索要治疗费十万元未遂。 案发后,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丁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系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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