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杜金强杜某某,男,1989年9月24日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90924101143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黄兴镇接驾岭社区居委会新街100号长沙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金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杜金强杜某某因家中涉及到湖南省生殖健康产业基地项目拆迁,其妻子周静怀孕尚未生产,按照当时的政策,未出生的小孩不能享受拆迁政策。被不起诉人杜金强杜某某便伪造了一本出生医学证明及一本生育证,利用伪造的证件为其尚未出生的孩子办理了户口登记,后到黄兴镇拆迁办办理了拆迁手续。拆迁办工作人员误以为被不起诉人杜金强杜某某的小孩已经出生,遂按照拆迁政策向被不起诉人杜金强杜某某发放了其小孩的补偿金(10万元购房券和80个平方的优惠购房资格)。
2019年5月,因伪造的户口与被不起诉人杜金强杜某某小孩的性别不一致,导致小孩不能入学。被不起诉人杜金强杜某某遂向黄兴派出所投案。后其家属主动将10万元非法所得退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杜金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金强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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