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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诈骗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4********,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以达检一部刑诉〔2020〕22号起诉书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5月27日以达检一部撤诉〔202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对杜某某撤回起诉。

达拉特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9年6月29日,犯罪嫌疑人乔某某、杜某某在东胜区**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蒙K**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后伪造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主身份证,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抵押车辆的方式诈骗张某某五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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