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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诈骗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3〕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佳县****村,2023年9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因院不批准逮捕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7月份的一天,杜某某因欠债便产生了使用伪造的虚假病历资料,谎称自己突发脑梗身患大病已入院治疗,通过**平台发布筹款信息,博取大众同情心骗取他人捐款用于偿还债务的想法。2023年7月6日杜某某,通过“**”软件平台发起众筹募捐,筹款目标金额1万元,因材料不全,未通过审核。为了达到目的杜某某通过网上下载了虚假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证明、治疗凭证、消费单据,让一广告公司PS成在榆林**医院的住院资料。2023年8月18日杜某某使用广告公司为其制作的虚假资料再次发布筹款信息,当日第一次筹款目标金额2万元,未通过审核,第二次筹款目标金额5万元审核通过,并筹到716元捐款,成功提现30元。8月20日**平台要求杜某某完善资料,为了筹款成功,杜某某再次让广告公司为其制作了两张住院消费单据,并将虚假的消费单据及之前在医院拍的照片上传至**平台。2023年8月22日杜某某发布筹款信息,目标筹款1万元,未通过审核。后**平台发现其违规筹款,终止了杜某某的筹款。杜某某在**平台目标筹款四次共9万元,8月18日第二次筹款5万元审核通过,已筹得捐款人民币716元,提现30元,其余三次未审核通过。

       认定上述事实依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授权委托书,报案书、提取笔录、杜某某手机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使用虚假的医学证明通过**平台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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