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年7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乡**村**组**号,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3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金塔县政府将祁连街片区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有房屋政府府偿安置,并对残疾人住房提高补偿标准。杜某某名下的祁连街2**、2**、2**、2**号4套房屋在拆迁区域内,之前杜某某将四套房屋改为经营农副产品收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杜某某提出要按照企业用房标准给予补偿,由于当时县政府还没有出台“非公企业征收补策”,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按照县委县政府“用足用活政策尽快征收拆除航天大道所涉房屋”的要求,同意对杜某某增加6万元的农副产品收储企业补偿,同时为了解决资金支付通道问题,同意以残疾人房屋征收的项目履行手续。杜某某遂借用杜某某、李某某、王某三人的残疾证,并伪造二手房买卖办议,虚构了将其名下祁连街2**、2**、2**号三套住房分别出售给杜某某、李某某、王某的事实,并以杜某某、李某某、王某三人的名义领取了残疾人房屋征收补偿款,合计多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60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为多获得拆迁补偿,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其占有财产的金额和方式都是经财产支配者同意的,而非支配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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