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街道**村委**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毒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7日15时许,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线索:今天下午有人要在红塔区太极路中段附近交易毒品。同日16时12分许,经禁毒大队跟踪调查及布控,民警在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宝马车4S店对面巷道石狮子旁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杜某某,民警当场从石狮子底座处查获之前杜某某放置在该处交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3颗(用卫生纸包裹,红色片剂)。同时民警在附近路上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嫌疑人段某某,经现场询问,嫌疑人段某某对通过他人联系并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事实供认不讳。之后民警依法口头传唤杜某某至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接受讯问。在随后的检查中,从杜某某身上查获涉案手机1部以及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7颗。2019年1月17日,经民警对查获的两份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进行了称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共计净重0.94克。后经玉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杜某某藏匿在石狮子脚上查获的3颗红色毒品可疑物及杜某某身上查获的7颗红色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2019年1月17日15时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微信联系对方微信昵称“子非鱼”的男子购买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以微信方式支付120元,后对方微信昵称“子非鱼”与杜某某联系在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宝马4S店对面巷道石狮子脚趾上放置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对方微信昵称“子非鱼”并在微信上向杜某某支付99元,2019年1月17日16时12分杜某某独自窜到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宝马车4S店对面巷道石狮子藏匿毒品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