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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6********,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宜良县,家庭住址云南省宜良县**乡**村**号,现住云南省宜良县**镇**街**号。因本案经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澄江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2019年9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0日17时至3月21日凌晨6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伙同郑某某、刘某某、邓某某(三人均另处)、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禄充社区程程宾馆401房间,用麻将牌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黑色vivox20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暂扣涉案款1100元移送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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