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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1126195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镇**街**巷,现住址:湖北省英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3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卿,湖北和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为家庭纠纷与被害人胡某甲在杨柳湾镇北流水村五组村民胡某乙家中发生争执。争执中,胡某甲向杜某某的大腿踢了一脚,杜某某向胡某甲的腹部踢了一脚,导致胡某甲的腹部小肠破裂,接受手术治疗。经鉴定,胡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杜某某赔偿胡某甲8.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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