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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1********,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山丹县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任该公司**支行主任,住山丹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9月17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12月19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2021年1月19日重报审查起诉。

山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年初,时任山丹县**乡**村党支部书记的薛某某因给**矿工人发放工资急需用钱,获悉**信用社正在开展三户联保贷款业务,便找了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田某某、杨某某等人,让其帮忙在**信用社申请贷款转借给自己使用。后薛某某将申请贷款的农户名单提供给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审核这些农户是否具备贷款资格。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审核后,2013年2月上旬,名单上的农户就组成联保小组陆续到**信用社办理了贷款手续,签订了农户联保贷款合同。而**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存在使用空白合同让农户签字捺印、代签名等违规行为。在此期间贷款利息一直有薛某某清偿,至2015年贷款到期后,薛某某和贷款农户无法将贷款还清,**信用社为化解不良贷款,于2015年6月份对上述贷款办理了转贷手续,放新收旧掩盖贷款风险。在办理转贷手续的过程中,薛某某给农户打了借条,因部分农户不愿意签字,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和客户经理曹某某(另案处理)就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也签了字。2017年5月份,薛某某筹措150万元资金,偿还了部分贷款利息,剩余贷款本金再次办理了转贷手续。**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存在违规行为,山丹县**合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已于2016年8月19日做了内部处理通报,并于2017年3月10日对杜某某、曹某某作出离岗收贷的处理决定。因薛某某无偿还能力,致使贷款办理两次转贷手续后至今仍未还清。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曹某某在办理贷款时未作认真、细致、全面、深入的审查,对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及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未进行严格的调查评估,且存在签订空白合同、代签名等违规行为,在贷款放出以后隐瞒包庇,明知借款人“垒大户”套取贷款,继续违规办理。贷款放出后无法收回,为化解不良贷款,对上述贷款办理了转贷手续,放新收旧掩盖贷款风险。导致贷款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形成“垒大户”贷款。至此,尚有7户举报人剩余贷款59.11万元未归还。

经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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