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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36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乡**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不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资质的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通过蔡某甲,从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瑞安市**街道**路**号联建房的打桩业务,未对打桩工被害人曾某甲审查其是否具备特种行业操作证、且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019年7月17日21时,在该工地工作的打桩机操作员被害人曾某甲因不规范操作而触电死亡。经瑞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曾某甲符合电击死。2019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曾某甲家属达成调解赔偿协议。

2019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上望派出所投案。

证明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打桩承包合同、事故责任调查报告、施工许可证、建房合同、人民调解协议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潘某甲、张某某、蔡某乙、蔡某丙、徐某某、潘某乙、雷某某、曾某乙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能并能自愿认罪认罚,并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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