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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117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嘉兴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扬、祝丹华,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任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向客户张某某索取好处费10万元。因怕事情暴露,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分别于2018年6月、2020年8月先后二次将钱全部退还给张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还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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