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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7月3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4****9130。

本案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22日退回城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城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并补充案件证据卷1册。

城固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事实:因被害人金某某与聂某某存在债务关系,2017年9月中旬一天,杜某某在向金某某讨债过程中尾随金某某到其位于城固县**家属院**号楼**单元**室私人住所,采取硬敲门的方式进入金某某家中向其讨债。2017年10月中旬,杜某某又让丈夫聂某某也住进金某某家中要账,两人从2017年9月中旬至2018年1月30日以讨债为由,陆续居住在金某某家里并且长期生活。杜某某以讨债为由在金某某家里居住时间长达120天、聂某某陆续居住时间长达 100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城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仅能够证实杜某某因索要债务进入金某某家中居住,证实杜某某强行进入金某某住宅的证据不足,杜某某进入金某某住宅后金某某要求杜某某退出住宅,杜某某拒不退出的证据不足,证实杜某某入住行为对金某某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据不足,经过退查仍无法查清,双方的言词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且被害人金某某一直不配合调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杜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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