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太原市清徐县公安局集义派出所所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7日移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太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白宇航(另案处理)、白某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一同去被害人丁某某家催要债务, 被害人丁某某承诺还款,后被告人白某丙安排被告人白某乙、张某甲跟随被害人丁某某去拿钱,但到达被害人丁某某的煤场后,被害人丁某某反锁厂门并经侧门离开。因拿钱未果,被告人白某丙、张某甲、白某乙、王某某(另案处理)、安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等人再次来到被害人丁某某家里,要求被害人张某乙(丁某某妻子)给丁某某打电话令其回家处理还款一事。在冬天室外温度极低的情况下,为逼丁某某回家,被告人白某丙指使被告人白某乙将家中窗户全部打开,冻丁某某的妻子及孩子。后又安排白某乙带着丁某某两个稍大点的孩子在楼下院内挨冻,直到被害人丁某某回家。当晚24时许, 被告人白某丙、王某某、白某乙、安某某将被害人丁某某叫到卧室内催要债务并对其殴打,直到丁某某的亲戚对丁某某所欠债务进行担保并承诺分次偿还后,被告人白某丙、王某某、张某甲、白某乙、安某某、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等人才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补侦仍不能补充完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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