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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占有农地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中共党员,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6********,湖南省长沙县人,汉族,中专文化,长沙**混凝土公司股东,现住长沙市芙蓉区**道**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亚萍,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还于2018年7月30日、2018年10月23日、2019年1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因自身土方工程需要卸土,了解到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长沙县**镇**村**组租有一块面积50亩左右的农地,便找其商量卸土事宜。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该农地没有办理渣土消纳场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明知王某某使用该地进行卸土,仍旧以300万元的价格将该农用地提供给王某某使用。后经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确认,王某某在该块土地附近卸土共94004平方米(合141亩),其中耕地88785平方米(合133.18亩),造成88785平方米的(合133.18亩)耕地的耕作层被破坏,现已无法耕种,耕地质量损毁程度为特别严重。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回其非法所得2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卸土场相关手续是否能够办下来,不足以证实谁有责任去办理卸土场相关手续,主观上不能认定杜某某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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