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汉族,1951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2822xxxxxxxxxxxx,文盲,务农,现居住于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某农场某分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某农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3月18日被五原县森林公安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五原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回。

五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03年进入退耕还林工程,2016年因其经营的退耕还林不符合验收标准导致项目失败,无法领取补偿款,遂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擅自用油锯将五原县某农场某分场北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内的树木全部砍伐,并在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开始在该地块内种植经营葵花等农作物。经查明,该地属于防护林地,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为48.87亩,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五原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证实土地性质方面证据不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