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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家园,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开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镇**村西南草甸子涉案地块内,2019年耕种甜菜作物,有开鲁县草原监理所出具证明,该地块中有216.87亩在开鲁县草原确权现状图内,有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认定:涉案地块面积中有122.82亩为天然草原,80.08亩为水浇地,李某乙的妻子杜某某供述是其出资和收益耕种甜菜作物。2019年春季,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其母亲杜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地块承包给他人,并获收益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开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观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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