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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贵州安寿千弘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营的贵州**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林业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本市小碧乡大地村虫蚁坡修建公益性公墓,非法占用林地126.7591亩。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自首归案,并已完成补植复绿59.6亩,其余67.1591亩已委托贵州**有限公司异地补植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已完成补植复绿,对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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