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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住**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

本案由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26日,****有限公司在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2008年为建厂房及生产所需,该公司先后办理了相关的林地占用手续(2008年9月9日获批);2015年4月9日,该公司与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签定“麻江县**镇**村杨柳冲**用石灰岩采矿权出让合同”,由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通过公开挂牌的形式,以500万元的价,将麻江县**镇**村杨柳冲**用石灰岩矿“采矿权”出让给该公司,出让期限为18年。2016年12月21日,该公司因在**镇**村杨柳冲开采生产用石灰岩而违法占用林地90.6亩(经县人民政府2016年11月8日常务会议确定)被麻江县林业局处以罚款604302元(已交纳),并责令三个月内恢复原状、归还林地60430.2平方米;2017年3月6日,该公司将**镇**村杨柳冲开采生产用石灰岩的开采权承包给“麻江县恒大矿为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文某某)负责开采。2017年5月,该公司向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了麻江县**镇**村杨柳冲**用石灰岩矿的“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副本)明确标注“请完善安监、环保、林业、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后,方可进行采矿作业。”2017年7月25日,该公司向麻江县林业局提交了“麻江县**镇**村杨柳冲**用石灰矿(一期)项目长期使用林地申请”,2018年5月8日,麻江县林业局组织黔东南州林业局、麻江县国有林场、项目法人单位****有限公司,在麻江县对贵州*******有限公司调查编制的《麻江县**镇**村杨柳冲**用石灰岩矿(一期)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进行了评审。并原则通过了该可行性报告。麻江县林业局逐级上报到省林业厅后得到消息是“翁马”铁路将要经**公司在麻江县**镇**村**区,不能在此处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需重新寻找一个新矿区。为此,麻江县**为寻找新矿区,修建探矿之路,非法占用麻江县杏山街道靛冲村集体林地(地名:猫耳洞)面积0.4662公顷。

经查,****有限公司自2012年来在**镇**村杨柳冲开采生产用石灰岩而违法占用林地。2016年12月21日,该公司因违法占用林地90.6亩被麻江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之后继续非法占用林地130.98亩。共计非法占用农用地221.58亩。

本院认为,杜某某作为****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主管人员,应对其判处刑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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