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和翁某某为在绥阳县茅垭镇拥德村卫星组风岩(小地名)处种植柠檬、果树等经济作物,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该处林地用于修建公路和平整场地。经鉴定,杜某某、翁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达29.28亩(一般公益林2.453亩,重点公益林26.827亩)。被占用的29.28亩林地上原有立木蓄积63.046m3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不起诉决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