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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汉滨区**镇**村*组,安康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在安康市注册成立了“**有限公司”,自己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咨询;健康管理咨询服务;保健食品的批发与零售;电子产品、日用百货销售;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等。无合法众筹资质。杜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在岚皋县城**路开设“**服务中心”,利用此平台向岚皋县老年人提供免费理疗保健项目,推介磁疗产品,并发放小礼品,以此吸引人员参与并取得参与者信任。后该杜以公司资金短缺为由,在无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向本县不特定老年人以开会宣讲形式公开宣传众筹,以向其投资可获得还本付息高额回报方式吸收资金,该杜宣称并许诺:投资一万元,第一年期满将获得1200元利息,第二年可获得1500元利息,第三年可获得1800元利息。该杜分别于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3月6日期间,以“安康市**有限公司”名义,吸收岚皋县居民汪某某资金1万元、付某甲资金1万元、郭某某资金2万元、王某甲资金2万元(自述情况为3万,其中有1万是借给杜某某的,签订合同为2万)、何某某资金1万元、谭某某资金1万元、李某甲资金1万元、马某资金2万元、李某乙资金2万元、刘某甲资金3万元、李某丙资金0.5元、张某甲资金2万元、庞某某资金2万元、刘某乙资金2万元、杨某甲资金1.5万元、付某乙资金1万元、向某某1万元、肖某某资金0.5万元、喻某某资金1万元、王某乙资金1万元、黄某某资金1万元、赵某某资金1万元、张某乙资金0.5万元、胡某某资金0.5万元、王某丙资金0.5万元(2018年3月中下旬已撤回投资)、江某某资金0.5万元、杨某乙资金1万元。所吸收资金均以公司名义与参与人签订了众筹合同。

综上,安康市**有限公司共计向27名群众非法吸收资金33.5万元,以上事实杜某某均供认不讳,案发后,杜某某主动将其违法吸收的33.5万元资金全部退还给了集资参与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以安康市**有限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对象为27人,数额为33.5万元,且没有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其施行)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第三条的规定,安康市**有限公司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杜某某的行为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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