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5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石阡县公安局**派出所在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家中找到疑似火药枪一支(该枪支长度约80厘米,铁质枪管,枪管长度约70厘米,棕色托把,托把长度约50厘米),2020年6月11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