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临洮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杨莹律师。

本案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1时许,临洮县公安局衙下派出所民警在临洮县**镇**村**社走访调查时,在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家中查获杜某某非法持有的土枪一支。经鉴定,被查获枪支可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1.受案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其主动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