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临洮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杨莹律师。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1时许,临洮县公安局衙下派出所民警在临洮县**镇**村**社走访调查时,在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家中查获杜某某非法持有的土枪一支。经鉴定,被查获枪支可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1.受案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其主动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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