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村**屯,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乡**村**屯;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9时30分许,在禁渔期内,李某某、杜某某夫妇使用禁用工具在甘南县**乡**村**屯**河西岸拉网捕鱼,非法捕捞杂鱼共计6千克,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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