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10月2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充气橡皮船从仙桃市**办事处**码头下水进入汉江,行驶到仙桃市**分洪闸闸口附近后,使用电鱼设备在汉江水域进行捕捞。次日凌晨4时许,杜某某捕捞完毕上岸后被仙桃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杜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29.25千克及电鱼设备一套。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禁捕通告、户籍信息等书证;2.现场检查笔录;3.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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