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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住辰溪县**镇**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森林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辰溪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对沅江流域辰溪段沅水及支流水域实行常年禁捕,严禁以任何方式、任何渔捕捞渔业资源。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辰溪县**镇“大桥”地段黄溪中放置2个“地笼”捕鱼。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镇“大桥”地段黄溪中钓鱼时,发现执法人员在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活动时,便询问执法人员是否可以放“地笼”捕鱼,在得到不允许放“地笼”捕鱼的答复后,便去收“地笼”,在收“地笼”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其所使用的渔法为禁止类捕捞工具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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