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9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1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21年1月11日9时许,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在四平市铁东区**乡**村**组的山里,使用猎套非法猎捕野生东北兔一只。
杜某某于2021年1月20日在铁东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身份信息查询单;3.扣押决定书、笔录及辨认笔录;4.杜某某手机视频图片。
(四)鉴定意见:吉森证司鉴所[2021]04060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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