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镇**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桑植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桑植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我院继续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3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为防止野猪侵害其租种在桑植县上河溪乡邓家坡村说和坪组的百合基地,擅自在基地内布设电网。同年6月26日凌晨,布设的电网捕猎到一头野猪,被杜某某带回家后与村民一起进行处理食用。2020年6月27日,森林公安办案人员在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百合基地内查获电网狩猎工具一套,并在其租住家中查获野猪肉3块共14公斤。经聘请桑植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林业工程师评估,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使用的猎捕工具属于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捕获的野猪为湖南省重点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进行生态修复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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