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至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尚某某(已起诉)分两次,通过田某某的卡号为6228483498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给杜某某的卡号为62179956900********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共计人民币59199元,该金额为尚某某向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龙山县购买没有合法来源的王锦蛇货款。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主动到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上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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