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7********,汉族,初中,个体经营户,住沛县**镇**庄**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2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3日该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杜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沛县**镇其经营的**供销加油站内出售型号为92#号和95#号汽油,其中:1号加油机2018年12月份销售92#汽油2797.42升,销售金额14326.26元。3号加油机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共销售95#汽油58578.38升,销售金额共计383246.98元。4号加油机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共销售92#汽油249702.77升,销售金额共计1520111.8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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