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5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7年4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伙同杜某甲、杜某乙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兰山区**镇**村**园以**的名义,采用挖掘机挖、工程车运输等手段,多次盗取黄沙8500余方米,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66326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认定的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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