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2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庄**号。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组成三户联保体,共同向**银行临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480万元,其中杜某某贷款200万元,到期后杜某某向左某某借款200万元偿还贷款。2016年3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使用了伪造的购销合同再次申请贷款200万元,并缴纳保证金20万元,骗取**银行贷款200万元后偿还了左某某的借款。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向**银行偿还12万元。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向**银行偿还18万元,并与**银行达成了还款协议,取得了**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且已与银行达成了还款协议,取得了银行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