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58岁,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庄**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20年5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同年8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利用其前妻孙某某(女,52岁)名义与寻某某等人组成四户联保体,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银行济南分行)办理了经营周转用贷款。其中,杜某某向**银行济南分行提交虚假的产权证明、购销合同等材料后,贷款120万元。贷款发放后,杜某某将款项用于归还欠款、经营等支出。
贷款到期后,杜某某未归还贷款,**银行济南分行通过扣划联保体成员保证金的方式,偿还了部分贷款,剩余本金331565.45元经法院诉讼后未还。
济南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1日对杜某某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2020年5月10日杜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特征,但其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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